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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对夫妻为离婚隐瞒怀孕,女方生子送人后前夫报警,法院判了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27 22:04:55
The Beginning

2022年情人节,安徽的杨某与丈夫隐瞒了怀孕一事,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怀孕的杨某曾多次想过堕胎,最终决定等生下孩子后,送给一个远亲抚养。离婚一个星期后,杨某生下一名男婴,并收下了远亲主动送来的5.5万元“感谢费”、“营养费”。

得知儿子被送人后,杨某的前夫打电话报了警。在证言中,杨某的前夫称,如果杨某不同意将孩子交给他就算了。“我现在也同意把孩子放在别人那里寄养。”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杨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刑事判决书截图

对丈夫心灰意冷,女子离婚生下儿子后送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杨某与宋某结婚,2021年5、6月份,杨某怀孕,怀孕期间因先兆流产、胎盘低置曾在医院保胎。此后,杨某因与宋某关系不和,她提出了离婚,为了顺利离婚,双方隐瞒了怀孕事实,并于2022年2月14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在孩子出生之前,杨某多次想堕胎,均未果,后又想待孩子出生后送给他人,一开始在网上联系将孩子送人,后在杨某表姐、表嫂介绍下,杨某在生产前确定待孩子生下来就交给表嫂的表妹的史某、王某夫妻抚养。

为什么要将孩子送人?

杨某在供述中透露,她与宋某是二婚,她跟第一个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女儿跟着她生活。此次怀孕后,她因为琐事对宋某心灰意冷。“怀孕后期,宋某对我不管不问,对孩子也无所谓,离婚的时候也无所谓。”

“离婚前,我问宋某要不要孩子,要就承担生孩子的费用,宋某没有明确讲不要孩子,只是一直讲他没钱。而我在上一次婚姻是净身出户的,没有能力抚养。把孩子送给他们,毕竟有亲戚关系,也是知根知底的,以后想看孩子还能看到。”杨某称,孩子出生后,她也曾犹豫过。“我偷偷联系了宋某的婶婶,婶婶回话说宋家人不要孩子,我联系宋某,宋某支支吾吾也没有讲不让送人。后来宋某的女朋友联系我,说他们已经相处了两三个月,也就是在我们离婚之前,还发来了宋某在海边笑得很开心的照片,我就彻底心寒了。”


怀孕 网络图

判决书显示,在史某、王某多次主动表示要给予“营养费”、“感谢费”的情况下,杨某向中间人提及曾因保胎花费3万余元。2022年2月20日,杨某住院临产,史某、王某二人从宁波返回寿县,2月21日杨某在寿县县医院生下一名男婴。杨某在生产后,给前夫宋某打了一个电话,告知对方要把孩子送人。2022年2月24日,杨某出院了,史某、王某抱走了孩子并给杨某5.5万元。宋某则从外地赶回了寿县,并于2022年3月3日向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

宋某的证言显示,他与杨某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钱。

“杨某上班的时候,花钱就厉害,她的工资不够她花的,日常花销的钱都是我出,回家之后,她没有经济收入了,打麻将也问我要钱,后来我不给她钱了,经常因为钱不钱的事情吵架。”宋某称,杨某此前问过他要不要这个孩子,他当时说要,“但是杨某跟我讲,如果要这个孩子就要给她100万,我不同意。”

宋某称,孩子出生后,他接到了杨某的电话,他表示想要孩子。次日得知,杨某已经把孩子送人了。他从外地赶回寿县,从医院找到杨某生产、出院的记录,之后前往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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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是希望把孩子找回来自己抚养,现在的想法是,如果杨某把孩子给我我就要,不给我就算了。我现在也同意把孩子放在别人那里寄养。”宋某说。


法锤 图源网络

法院:具备抚养能力,构成遗弃罪

判决书显示,此前寿县人民检察院是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

寿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杨某与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隐瞒了怀孕事实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期间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当时因胎儿月份大不能堕胎,被告人认为自己抚养起来有困难,加之感觉宋某及其家人对自己和孩子不管不问,便萌生了待孩子出生后送人的想法。在确定将孩子送给史某夫妻抚养前,被告人对对方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进行过了解,没有主动向对方索要钱财,确定交对方抚养后,在对方多次通过中间人询问给其多少营养费、感谢费合适的情况下,均未主动与对方商讨要多少钱财,后在对方再一次通过中间人询问被告人后,向中间人提及曾因保胎花费三万余元,并在孩子生下后主动联系宋某及其家人,告知孩子已生事实,在没有得到宋某及其家人积极回应的情况下,决心将孩子送人并接受了对方给付的5.5元。

故从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以及在案证据看,被告人杨某将新生儿送给他人抚养,虽收取一定数额的钱财,但在主观上没有明显非法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并未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不应构成拐卖儿童罪。

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杨某在生育前即不想抚养肚中孩子,并在生育后随即将婴儿交与他人虽接受了对方钱财,但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不想履行抚养义务,但根据在案证据,杨某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亦无负债,具有抚养能力。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新生儿的母亲,有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新生儿交与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仅违背人情和伦理,也触犯了刑法,构成遗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在公安机关2022年3月17日刑事立案前,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对其遗弃行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一审以杨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章家怡 周迎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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