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流程
(一)养犬人携带犬只并提交以下材料:1、犬只来源证明,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3、犬只免疫证明(接种犬只狂犬疫苗证明),4、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证件齐全到当地各区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咨询办理。
(二)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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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
(四)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
二、补证流程
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遗失的,应当补办。
(一)养犬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说明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遗失情况(书面);
(二)公安机关对申请补证的犬只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制发新的养犬登记证、犬牌。
三、签注流程
(一)畜牧部门对犬只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并免疫;
(二)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提交的犬只免疫证明及犬只进行核查;
(三)对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予以签注。
四、变更登记流程
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变更养犬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养犬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交养犬登记证、犬牌;
(二)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的养犬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犬只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收回原养犬登记证、犬牌,制发新的养犬登记证、犬牌。
五、注销登记流程
登记的犬只遗失、死亡或者迁出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养犬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交养犬登记证、犬牌;
(二)公安机关对申请注销的犬只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符合注销条件的犬只登记信息予以注销,收回养犬登记证、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