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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蹊跷!上海小区一报废车长期占据车位,车主按时、足额交停车费,投资已过万,物业很无奈…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4-24 18:25:03
The Beginning

近日,位于闵行区虹桥镇的虹鹿花苑小区的居民投诉称,小区里存在“僵尸车”长期占据停车位的情况。

而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投诉了。早在2023年9月,他们曾反映过一模一样的问题,时隔8个月,这辆“僵尸车”丝毫没有想要“挪窝”的意思。

虹鹿花苑是97年建成的老小区,一共288户居民,却只有46个停车位。不少居民,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外的停车场。


小区里存在“僵尸车”长期占据停车位

了解情况后,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这辆僵尸车依然停在之前的位置上,只是车辆上盖了一层银色的罩子。


“僵尸车”上盖了一层银色的罩子

据此前报道,这辆“僵尸车”其实是一台迟迟没有年检的报废车但神奇的是,这辆车的车主多年来一直按时足额地支付停车费,几年来花费已超万元。因此,物业屡屡收到投诉,却没有权力处理它。


物业人员受访

车主究竟为何要在一辆报废车上继续“投资”?

记者上门了解情况却被车主拒之门外。


车主拒绝采访

而小区所属的闵行区虹桥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坦言,对于这种一直在交停车费的有主“僵尸车”,由于涉及私有财产,他们也不敢轻举妄动。现在他们已经联系了车辆所属的车管所,看是否能将车辆强制报废,同时,他们也会指导业委会,在制定小区公约时,将僵尸车管理事项补充在内。


政府工作人员受访

住宅小区内,长期停放的 “僵尸车” 并不鲜见。

这些车辆不仅占用了公共资源,对交通安全、行车及居住环境都造成了很大影响,还容易成为消防安全隐患。

“僵尸车”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

专家表示,“僵尸车”虽然属于个人财产,要治理也绝非无法可依。如果僵尸车车主既不是业主,也不是在住租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276条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2条,要求他进行搬离。如果他拒绝搬离的话,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启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2条条文规定

而解决其他类型的“僵尸车”困境可适用于《民法典》第286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但专家也坦言,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公证来处置僵尸车,所花费的成本都不低。


相关法律条文

因此,专家呼吁,可以加大报废汽车的“以旧换新”政策支持力度,来实现源头治理;并且通过立法、与征信挂钩等手段,来督促车主尽快处置报废车辆,不要让僵尸车占据城市宝贵的停车资源,影响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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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僵尸车”这一问题,上海一些社区结合各自情况,在相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有效凝聚起社区治理的合力,成功处理了一批“僵尸车”。他们的工作经验,或许能为更多社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所联动”助力“僵尸车”治理

上海市房管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其中对于“僵尸车辆”的处置有明确规定。

但基层实践中依然经常为难。依据我国法律,即使车主早已将车辆“遗弃”,但只要没有得到车主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僵尸车”仍然属于车主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不得随意处置。

最近一两年,由公安机关牵头的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为上海一些小区解决“僵尸车”治理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位于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的中虹小区,有4辆停放多年的“僵尸车”,居民多次向管理部门投诉,甚至扬言要砸车。得知情况后,属地凉城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引入了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居委、物业、业委会和车主请进调解室,由社区民警告知“僵尸车”危害,律师告知车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调解员组织协商停车费用——各方从各自职能出发,寻找法律依据,理顺法律关系,争取让车主配合自行处置。

在这个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上,车主的态度开始变化。原先由小区物业公司一家找车主谈,车主不重视,经常敷衍了事。但通过“三所联动”平台,由社区民警、居委法律顾问以及调解员共同对“僵尸机动车”的车主开展约谈,既讲情理又有法理,让车主充分了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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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次调解协商,“僵尸车”车主和物业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行联系拖车公司,在约定时间把“僵尸车”清出了小区。

通过多次实践,这一做法最终形成凉城新村街道“僵尸车”联动处置工作机制。“调解中,车主的主要诉求是减免停车费,物业会适当让步,双方达成一致后,车主大多配合自行处置车辆。”凉城新村司法所副所长艾远说。

编写工作指南帮助社区依法处置

去年,中远两湾城小区不仅成功清理了多辆“僵尸车”,还形成了一份依法处置小区内部“僵尸车”的工作指南,探索构建治理的长效机制。

2023年6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中远两湾城设立了“居委法苑”,通过法官下沉社区的方式,力争将矛盾化解在一线。小区内有3辆“僵尸车”,一直无法妥善解决。在接到居委会求助后,普陀法院立案庭指派下沉法官参加社区治理联席会议,确定了以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为主导,以法院、派出所、交管部门为协同的工作小组。

很快,派出所对接车管所查找出车辆源头,锁定了工作对象。法院、居委会工作人员、居民志愿者、物业公司联合上门,为车主科普停车位管理规范及“僵尸车”潜在的危害,明晰法律风险。最终,车主主动对车辆进行了清理。前后耗时约两个月,困扰小区居民五六年的“僵尸车”问题得到了解决。

“处理‘僵尸车’,关键是要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再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秉持这一理念,“居委法苑”编写了《“僵尸车”整治社区工作指南》,明确了依法处理“僵尸车”的流程,为社区今后开展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指南明确,社区首先要组织物业、社工、志愿者、楼道组长,对辖区内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全面排查,对疑似“僵尸车”拍照取证,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做到“一车一档案”。

对排查出的疑似“僵尸车”,应由物业公司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再报给区交警部门,通过查询系统对车辆信息进行对比查询。通过“车找人”的方式确认“僵尸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

找到车主后,对于以停车位享有使用权等理由拒不配合清移的业主,由下沉法官、能人贤达和热心居民以情、理、法为标准,释法明理,讲清情理,告知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且因“僵尸车”的停放可能对救援或疏散造成影响,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指出,若调解不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僵尸车”车主的车辆占用了业主购买的产权停车位,业主可提起诉讼,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僵尸车”车主将车辆驶离。

若“僵尸车”车主的车辆占用小区公共部位,应区分“僵尸车”车主是否为本小区业主予以分类处理:车主为本小区业主,则有权主体可结合物业服务协议等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僵尸车”车主支付物业费、停车费等;车主不是本小区业主,则针对“僵尸车”在小区停放车辆的行为,由有权主体依据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或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费用。

本文 综合自:案件聚焦、上观新闻

相关作者 : 吴頔 周程祎

微信编辑:Wing

校对: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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