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围绕坚决打好基本民生保障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六个方面20条措施。
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1.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重点为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6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从2022年6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
2.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办实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民生实事,提高城乡低保、孤儿、特困和临时救助等“四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其中: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每人每年5520元;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严格落实城乡特困和临时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机制,城乡特困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月标准1.3倍执行;个人对象、急难型家庭、支出型家庭三种类型临时救助,分别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1.5倍、2倍和3倍执行。
3.强化低保政策落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好“渐退期”政策,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8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退出,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落实好“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好“刚性支出”政策,对因病、因残、上学、就业、照料护理及其他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予以扣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相应政策保障范围。
4.加强物价跟踪监测。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统计、调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动态掌握我区食品价格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启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地级市满足启动条件时,下辖县(市、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区满足启动条件时,在全区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联动机制启动精准度。
二、强化临时救助帮扶
5.强化失业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帮扶。对未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以上人员中,已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重大困难户,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直接给予救助。
6.强化未就业生活困难大学生救助帮扶。对未纳入低保范围、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以上人员中,已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重大困难户,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直接给予救助。
7.强化因疫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基础上,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直接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8.强化因病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人均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的救助。
9.强化其他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实施救助的,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说明”方式,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三、强化特殊照料服务
10.加强走访探视。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会工作者、入户核查员、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加大探访频次,及时了解生活状况,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1.加强照料服务。持续加强集中供养服务,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照料责任。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予以照护。
四、强化救助工作时效
12.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健全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工作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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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健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做好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预警,加强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员监测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提高救助保障的精准度。
14.优化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流程。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简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充分运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社会救助移动应用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申请、核查、办理、查询等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按照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入户调查、第一时间民主评议、第一时间张榜公示,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不再进行民主评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五、强化救助服务水平
15.按需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因时施策,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不断提升分类化、差异化救助水平。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打造“物质+服务”救助模式,满足困难群众多元化需求。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掌握低收入人口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个人防护用品需求情况,及时调配防护物资、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对生活必需品短缺的,要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帮助和补充;对生活不能自理、患严重疾病的,要综合采取助医、助餐、上门服务等措施;对重度残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高龄老年人等自身防控能力弱的群体,要及时安排专人对其家庭进行消毒清洁、帮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16.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低保、特困、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心理疏导和必要的探视、照料服务等。鼓励支持宁夏慈善总会筹集社会善款,对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家庭困难重度残疾人进行慰问。各地要充分挖掘本地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依托村(社区)和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网格员作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强化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经各类专项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通过政策资源衔接给予帮扶。
六、强化组织保障力度
17.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对接,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18.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得到救助。要加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力度,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各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19.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属地责任,统筹使用好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盘活结余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兜底保障。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严肃资金管理使用纪律,对标对表全面整改问题。要自觉接受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管理使用问题、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精准使用。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发挥救助资金社会效益。
20.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帮扶,推动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更精准、更及时、更有效。要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