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办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计划
1. 各小学一年级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一年级招生对象
招收县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入学学区内适龄儿童和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须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或县外户籍在我县居住且符合在我县就读条件;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招生学校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申请,由学校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 各初中学校七年级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七年级招生对象
招收县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入学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和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
3.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区划分
严禁各学校跨学区招生,严禁给本学校班主任等任何教职员工下达招生任务或授意本学校以外其他人员为本校招生,凡采取任何非正当手段争抢、招收非本学区生源,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非本学区学生退回原学区学校就读,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4. 巴彦镇内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招生计划
按照各学校可提供学位数和班额规定,确保不出现大班额,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七年级。
5. 巴彦镇以外其他17个乡镇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招生计划
小学一年级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一年级,要确保县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入学学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按照实际招生数和班额规定编班。
初中学校七年级,要确保县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入学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七年级,按照实际招生数和班额规定编班;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确保本学校小学部六年级毕业生直接升入初中部七年级,按照班额规定编班。
兴隆林业中学可在原有学区的基础上,招收原兴隆镇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80人(报名人数不足80人时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出80人,以电脑派位形式确定录取学生,未录取学生直接对口升入兴隆二中)。
(二)公办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招生方法
1. 统一报名
全县小学一年级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登录“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证件材料,以信息采集时网上需要上传材料为准)。按照市教育局通知要求,报名时间为6月10-12日,信息核验时间为6月28日-7月9日;报名《操作手册、操作指南》将在报名前发布;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未报名,即视为放弃对应学区公办小学报名入学资格,未报名的学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全县初中七年级招生不需要网上报名。巴彦镇内5所小学各学校毕业生相关表格统计、报名材料收取由各学校负责统一填报、收取,时间为6月18-24日。
2. 按批次招生与对口招生
巴彦镇内5所小学和4所初中实行划片按批次招生。巴彦镇以外其他17个乡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实行划片对口招生。
我县户籍、就读于外区县(市)的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我县公办初中就读,须提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将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6月28日-7月1日,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统筹安排等事项。
3. 按批次招生说明
(1)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中“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招生批次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独立产权房产(产权性质须是住宅性质,产权不足100%的住宅及产权性质是商服、车库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作为学生入学依据),批次划分是以适龄儿童少年直接血缘关系即法定监护人父母为核心,层层展开。
(2)依据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节点要求,按批次招生中所涉及的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法定监护人独立产权房产证办结时间以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有效,本方案发布之日后无效。
(3)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若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须提供能够证实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原始凭证。若凭证与实际不符或者违法,一切后果由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自行负责。
(4)父母未离异,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共同居住,其父亲和母亲不在一个户口簿上,适龄儿童少年或者与父亲在一个户口簿上、房屋产权人是母亲,或者与母亲在一个户口簿上、房屋产权人是父亲,这种情况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母婚姻关系原始凭证、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若凭证与实际不符或者违法,一切后果由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自行负责。
(5)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经县民政部门核验的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房产确定就读学校。
(6)购买住房后,房屋在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联机备案或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不需提供佐证材料,学生可按批次条件确定就读学校。购买住房后,房屋在县房产管理部门没有进行联机备案,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验确认,学生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签订购房合同但楼房尚未建成入住,不作为学生入学依据,学生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7)依据《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20〕8号)第二十四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走人走’。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的规定,凡是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不一致的,一律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升入初中。
(8)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巴彦县以外户籍在我县居住,未在巴彦镇购买住宅,没有巴彦镇住宅产权证,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父母须持有我县居住证,居住证办结时间以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有效,本方案发布之日后无效。若居住证与实际不符或者违法,一切后果由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自行负责。
(9)依据《户口登记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不能单独立户、不能是户籍户主、不能脱离法定监护人监管,若适龄儿童少年单独立户,违反《户口登记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先,学生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10)按照乡镇隶属关系,巴彦镇所属村的适龄儿童报名升入小学一年级时,直接向巴彦镇中心学校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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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巴彦镇内各小学在招生入学报名时,必须与拟升入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和拟升入初中七年级的本学校六年级毕业生的法定监护人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本人承诺自己所提供的户籍、房产、居住等一切信息属实,否则一经被举报查实,自愿返回所在区域的招生划片学校就读”。
(12)按批次招生共分为八个批次(不含巴彦镇所属村的适龄儿童报名升入小学一年级),依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可能到某一批次上正好招生计划完成便截止招生,或者到某一批次上符合本批次条件的学生超出招生计划,遇此情况通过电脑派位决定录取,对符合本批次条件但电脑派位未选中的,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凡是按批次未被学校录取的,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第一批次: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镇内户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共同居住,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
第二批次: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镇所属村户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共同居住,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
第三批次: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本县巴彦镇以外其他乡镇户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共同居住,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
第四批次:学生户籍户主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巴彦县户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或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若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同户籍、同居住(巴彦县户籍,户主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此户籍中还含有其他人,则不视为此批次),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经相关部门核验情况属实,按照“同户籍”户口簿签发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批次: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或学生户籍户主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巴彦县户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或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非三代同户籍、同居住,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六批次: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县以外户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共同居住,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
第七批次:学生户籍户主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巴彦县以外户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或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方共同居住,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
第八批次:
①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县户籍,学区内没有房产,或租住。
②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县户籍,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但学生小学六年级就读学校与学籍均不在巴彦镇内小学。
③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县以外户籍,学区内没有房产,或租住,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持有我县居住证。
④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县户籍,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和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其他非法定监护人。
⑤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一致,户主是父母,巴彦县以外户籍,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学生与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持有我县居住证。
⑥学生户籍户主是本人,巴彦县户籍,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他人。
⑦学生户籍户主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户主是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巴彦县内或巴彦县以外户籍,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和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其他非法定监护人。
⑧学生户籍户主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或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户主是其他非法定监护人,巴彦县内或巴彦县以外户籍,房产位于学区内,房产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父母或非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非法定监护人。对上述八种情况的学生,由各小学负责单独登记、填报信息统计表,登记时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学生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13)6月28日-7月15日,县公安局、房产住宅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相关材料核验、确认。
(14)7月20日-7月31日,完成信息导入、补充、录取确认(含巴彦镇以外其他17个乡镇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
(15)8月1日-8月5日,公示录取结果,发放入学通知书。如果出现空头入学通知书、重复入学通知书的,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