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含慢性病门诊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一)住院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
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
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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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高限额(2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二)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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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超过最高限额15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不设医保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政策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维持不变,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为60%(其中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在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三)大病保险待遇
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一个医保年度内,全市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即325000元)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其中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175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65%),全面取消贫困人群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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